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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2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47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甲在隆回县**公司吃中饭时,饮用大约3两的53度白酒。随后被告人范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乡**村,行驶至**村**组路段时与范某乙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诊断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及领据、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无: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高某某、李某某。鉴定单位:**市**司法鉴定中心。

4.被害人:范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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