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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环县**乡**村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路**附近自建房,无业。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某提高拆迁补偿款为由,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红宝宾馆门口,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1000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给被害人杨某某退赔了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给被害人杨某某积极退赔了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倪万宝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路**附近自建房,联系电话1361954****;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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