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新郑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押回,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以河南坤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老板的身份,谎称能帮助李某某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在骗得李某某的信任后,2017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范某某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买东西等理由为名,多次骗取李某某、尚某某二人人民币23000元,后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尚某某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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