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永兴县**街道**街**号**室。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月,被告人范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隔了两三天后的一天下午,再次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尿检报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荔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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