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先后五次容留他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灌云县**镇**路**厂二楼住处容留孙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苏G6****轿车内容留孙某某、李某某以烫吸地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灌云县**镇**路**厂仓库、办公室内,先后两次容留孙某某、李某某以烫吸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灌云县**镇**路**厂内,容留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32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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