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70********,汉族,高中肄业,辽化**部职工,中共党员,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为辽K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宏伟区**院交通岗时,被交警执勤排查发现其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部门进行抽血化验。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7.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抽血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广龙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