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控股**地产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和朋友喝酒后,独自驶琼A2****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口市世纪大桥由南往北向海甸岛方向行驶,行驶至世纪大桥下海甸岛路段时,追尾碰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叶某某驾驶的川A0****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并将范某某带至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取,后经海南医学院法院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案件发后,范某某积极赔偿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电话:138 762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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