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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先锋路与詹庄子路交口附近的林记饺子馆吃饭饮酒,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津M****3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林记饺子馆门口出发,沿先锋路行驶至先锋路与雪莲南路交口南侧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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