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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6时55分,被告人范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搭乘蒙某某,沿南部县城红岩子大道至大润发超市方向,行至红岩子大道阳光水岸小区外路段时,与龙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许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范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21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龙某某、许某某、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205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075****.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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