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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廖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199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南海市(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9月28日假释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准运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范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百货商行经营者何某某销售各类香烟,销售价格共计204544元;向佛山市禅城区吴某某杂货店经营者吴某某销售各类香烟,销售价格共计203400元;向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杂店经营者唐某某、粟某某销售各类香烟,销售价格共计842966元;向佛山市禅城区**百货综合店经营者吴某甲、吴某乙销售各类香烟,销售价格共计404900元。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雇佣被告人廖某某帮其装卸、运输烟草专卖品,每次支付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佣金,至案发,廖某某累计获利4300元。

2019年3月20日,民警联合佛山市南海区烟草专卖局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路**铺内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并在该铺内查扣红双喜、红塔山等品牌香烟3030条,在该店铺侧停放的悬挂粤E7M****车牌的白色丰田金杯牌汽车上查扣ESSE品牌香烟600条,在悬挂粤BIU***车牌的白色江铃全顺牌汽车上查扣红双喜、ESSE、云烟等品牌香烟2945条。经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查扣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7598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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