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因犯诈骗罪,1995年6月2日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同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苗某某虚构能办理汇票抵押贷款的事由,假借路费、贷款保证金、律师费等名义,在本市***区等地,骗取宋某某(男,41岁)以微信、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其支付款项共计103500元。
2019年8月4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火车站将被告人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信等)、证人证言(苏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苗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133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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