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为骗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将桦南县**镇**村**山“**沟”前坡和后坡67.85亩的土地虚报为自己种植大豆的面积,后得到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7,301.75元,被其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经桦南县**镇政府、**镇财政所、**村委会实地对苗某某申报的种植补贴地块进行现场核查确认:1.经核查苗某某申报的大豆种植补贴地块位置在桦南县**镇**村**山**沟前坡土地和后坡土地两块地块,加一起总面积是67.85亩(小亩);2.2019年这两块地不是苗某某种植大豆,实际种植人为赵某某;3.2019年苗某某未种植大豆,虚报大豆种植补贴67.85亩(小亩)领取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7,301.75元;
经侦查,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苗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史某某、崔某某、赵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作物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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