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2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苗某某因卖淫,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瞿某甲放置在二轮电动车后备箱内的鸡2只、鹅1只。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路**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三轮电动车内的猪肉1份。
4.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路**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瞿某乙放置在此处的鸡1只。
5.2019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二轮电动车储物盒内的华为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电动车均已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苗某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苗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调查前科证明、到案
经过、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瞿某甲、陈某某、郑某某、瞿某乙、
朱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书、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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