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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2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号)。被告人苗某某因卖淫,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瞿某甲放置在二轮电动车后备箱内的鸡2只、鹅1只。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路**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三轮电动车内的猪肉1份。

4.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路**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瞿某乙放置在此处的鸡1只。

5.2019年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苗某某至天长市**镇**农贸市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二轮电动车储物盒内的华为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电动车均已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苗某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苗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调查前科证明、到案

经过、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瞿某甲、陈某某、郑某某、瞿某乙、

朱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书、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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