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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8****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苗某某曾因容留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旅社内进行卖淫活动,于2010年7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一千八百元。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苏CJ****号小型汽车沿丰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河滨路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mg/100mL 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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