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平房(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排**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L0****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上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滨五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苗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3mg/100ml。被告人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排**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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