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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被告人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牛桂香、徐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系上海小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提供拼多多刷单服务的事实,收取被害人支付的部分刷单费用后,以本单位不支持客户分期支付刷单费用为由要求客户退单,客户同意退单后,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将收取的刷单费用占为己有,骗取被害人刷单费用合计1094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虚构为张某某提供刷单服务的事实,以收取刷单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900元,苑某某分得4004元,李某某分得1896元。

2.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虚构为伊某某提供刷单服务的事实,以收取刷单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伊某某现金5040元,苑某某分得3340元,李某某分得1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伊某某,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1被害人张某某、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电话:138534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电话:1876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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