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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工业园**泵业有限公司,从大门进入该公司厂区,后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仓库内,盗走铜套约四十斤。次日销赃处理,得款60余元。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行至上述公司,从大门进入该公司厂区,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盗走数控车床刀片十余盒。次日销赃处理,得款200余元。

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再次来到上述公司,从大门进入公司厂区,揭开仓库顶上的一片石棉瓦,进入仓库内,盗走铜套约三十斤和现金40余元。次日将所盗物品销赃处理,得款30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苏某甲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苏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苏某甲前科情况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乙、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光盘;6.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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