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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狩猎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经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2020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苏某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屯**号东北方向一百米的自家菜园铺设捕鸟网对飞来寻食的鸟类进行捕捉。2020年2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排查走访工作时在苏某某家中查获鸟类死体一批,经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清点,鸟类死体共计283只。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283只动物冻体制品均为野生鸟类,除无法鉴定的4只鸟类冻体制品外,有2只鴞形目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4、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8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敏娜

检察官助理黄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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