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33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与邻居周某甲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2月13日,苏某某为要回补偿款,在家准备好沙包、白酒、矿泉水、手机等工具,于次日凌晨1时许,从周某甲家门面处进入房内,在房内一楼捡得电线一根,在利用手机屏幕光对周某甲家一、二楼进行了查看后,苏某某进入位于二楼周某甲之女周某乙的卧室中,站在周某乙睡觉的床边,被周某乙醒后发现,二人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致周某乙受伤,周某乙呼救后,苏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沙包等物品丢弃在现场,挣脱后逃走。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乙面部及左眼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苏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2月1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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