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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8月11日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月4日释放。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6日18时许,于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苏某某购买100元钱的海洛因。19时50分许,二人在六枝特区*********店会合,于某某拿了100元钱给苏某某购买海洛因,苏某某让于某某在**公园桥上等他。20时许苏某某回到**公园桥上,二人走到****路口*****店旁,苏某某准备将海洛因给于某某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苏某某贩卖的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局毒品鉴定,检材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海洛因净重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毒品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启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8页、光盘一张、散卷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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