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9301973********,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排村委**排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3时至4月17日6时之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大理市**镇**村委会****组**路*****场地内,将吴某某停放在***场地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白色高众牌TTx型电动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有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