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2月至3月28日间,在本溪市**法院(2016)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案(2016辽**执**号)执行期间未履行义务,先后将其所有的路虎汽车、棋牌室转卖,仍未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执行卷宗等;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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