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0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 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刑)为“申博”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提供账户给赌客,并帮忙充值,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经查,经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处充值的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在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林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申博”APP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秀明
检察官助理:章博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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