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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黑A****9号小型轿车,沿绥化市北林区新华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福源小区南侧时,将行人吴某某撞伤,造成行人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吴某某送往绥化市第一医院救治。经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陈 璐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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