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路**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3月22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犯强奸罪(未遂)、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冀******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环线老1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梁格庄黑山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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