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舞钢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的小型汽车沿舞钢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测速杆路段时,接受民警检查,经酒精呼出气体测试,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3时11分,在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被告人苏某某的静脉血液。2020年12月19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苏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3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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