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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城县**酒厂市场部科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住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醉酒驾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行政处罚五年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8时19分,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武城县城区振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路路口时,撞到前方顺向行驶后等待绿灯放行的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后尾部,鲁******号轿车又与前方顺向等待绿灯放行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2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9mg/100ml。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认定书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与两被害人已达成赔偿与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事故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红

检察官助理:林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58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各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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