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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0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云溪区**工地负责现场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在人员招聘过程中,李某某以代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为由,先后收取了被害人丁某甲、夏某某、丁某乙等15人合计20300元办证费用。李某某在微信群中找到了办理假证的被告人苏某某(微信名为“******”),以7900元的价格要苏某某处办理了十本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苏某某从微信名称为“****”处以2000元的价格办理了十本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提供虚假网站进行查询。苏某某非法获利5900元钱。

2020年1月16日,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认定,送检的4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系伪造。

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暂扣了被告人苏某某7900元。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本;2.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核实情况函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及另案处理的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苏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林某某、丁某甲、王某甲、丁某乙、卢某某、夏某某、程某某、丁某丙、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丁某丁、沈某某。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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