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梧州市长洲区**路**村回建地一间私人屋内与被害人龙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当晚21时许,龙某某因醉酒到屋外停放的桂J****8车上休息,苏某某乘龙某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在车内强行与龙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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