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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98********,汉族,中国**大学函授本科在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案发期间在上海**公司实习,暂住淮安市淮安区**公司。因涉嫌诈骗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芮某某在处理废钢废铁料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某结识,后芮某某谎称其他工地有大量废铁、钢梁等可以通过自己介绍售卖给杨某某,多次以需要提前支付他人费用、好处费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1100元。所骗钱财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开销花费。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芮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芮某某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东

检察官助理 高 峰

20204月22

附件:1.被告人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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