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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孙丽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自5月14日至6月9日)。被告人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8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沈阳市苏家屯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2公里500米处即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附近时,与前面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致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及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认定,被告人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芦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芦某某系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在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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