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镇**村**组,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艾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由宜都市**镇**村方向往**镇**工业园方向行驶,行至陈枝线与黄冲村级公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lOOml。随后将其带至松滋市**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封存,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产品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艾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录像光盘;5.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83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