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艾某某通过无卡汇款方式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配件、模具、铅条等材料,组装、制造气枪两支、铅弹若干发。2019年7月6日,汤阴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艾某某组装、制造的气枪两支、铅弹654发。经鉴定,查获气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查获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煜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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