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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麻家坞镇南马庄村佳美彩钢南面料场盗窃王某甲厂内钢结构下脚料约38斤,获利23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在麻家坞镇南马庄村佳美彩钢南面料场盗窃王某甲厂内钢结构下脚料43斤,获利34元;

3.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麻家坞镇东陈庄村盗窃王某乙鼓风机电机一台,获利40元;

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麻家坞镇南马庄村盗窃王某丙木料厂废铁83斤,获利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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