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5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崇仁**宾馆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崇仁**宾馆。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赣F1****小型普通客车从崇仁县**大道往抚州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大道体育馆门前路段时,因醉酒驾车且安全注意不够,致使小型普通客车撞上前方陈某某驾驶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崇仁**宾馆;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