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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维吾尔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21990********,住址:轮台县**路**号院**佳苑**号楼**单元**号,本科文化程度,轮台县**局干部。2020年11月1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取保候审。 

轮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侦查终结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案卷材料,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 

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02时05分,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新M1****的小车到轮台县**路**商务旅馆前路段时,在路上被执勤交警查获。  

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 鉴字第52**号鉴定结论得出:艾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217.02毫克酒精含量的结论。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结论等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艾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来提·那斯尔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常口信息及社会关系台账已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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