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5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2日06时1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一起步行至邻居张某某家院坝处,舒某某驾驶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刚行驶至张某某家旁边自建的入户土路,因该出土路坡度较大,下雨导致路面湿滑,肢体二级残疾的舒某某无法驾驶四轮电动车驶上社道,李某某邀请张某某、魏某某一起帮舒某某推车,在推车上坡过程中,四轮电动车向后下滑,将在车后中间位置推车的李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李某某胸部损伤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残疾人证复印件等;4.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涉案车辆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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