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在未持有《特许猎捕证》及其它任何许可材料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在昌宁县珠街彝族乡岔河村委会“地洞寺”山林内徒手捕获1只白腹锦鸡雏鸟带回家饲养直至2019年8月14日被查获。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1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猎捕1只白腹锦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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