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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2014年12月4日因滥伐林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501元、补种树木45株、没收所运输思茅松原木2.269立方米;2015年10月22日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没收所运输思茅松原木2.410立方米;2016年5月14日因滥伐林木,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1540元、补种思茅松30株。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将宁洱县**镇**村**组“**岔路”自家经营管理的林地开发种茶。宁洱县**镇林业服务中心、**镇**村民委员会、**镇**村民委员会**组均证明被开发地块登记于陈某某哥哥罗某某名下,实际权利人为陈某某。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12.7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栎类,活立木蓄积23.6253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木材价格为人民币1323元。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林地已被开挖台地种茶,同时经普洱市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核查,原林地已被改变林地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权证、证明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普洱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核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地占用审批,将12.7亩林地开发种茶,造成林地内原有栎类植被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电话:1512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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