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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彭某某盗窃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住**区**小区**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4月2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利用翻墙、撬门窗等手段分别到**县**镇、**镇、**镇、**镇和**区**镇、**镇、**办事处等农户家中多次入户盗窃作案32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9.6118万元,其中,现金7.019万元,追回赃物评估价值1.1728万元,销赃获利(不含追回赃物)1.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初,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张某甲家院内,盗窃现金400元及金项链、金手镯等财物。400元现金已被该彭挥霍,其中1条金项链卖到**区**美容院**楼李某某的首饰加工摊位上获赃款2200元。李某某将该金项链转手卖给他人。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县**镇**村**组采取撬锁入室进入石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780元,现金已被该彭挥霍。

3、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县**镇**村**组吴某甲家院内,盗窃现金70元,现金已被该彭挥霍。

4、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徐某某家院内,撬开堂屋门锁盗窃现金1800元,2只金手镯、1条金项链、5个金耳钉。现金已被该彭挥霍,其中1只金手镯(已追回,返还失主)被卖到**区**街**号**古玩店获赃款4500元,该金手镯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价值为8872元。

5、2019年6月初,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张某乙家院内,撬开堂屋门锁盗窃现金50元,1枚银戒指和1块手表。50元现金已被该彭挥霍,银戒指和手表被该彭丢弃。

6、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李某甲家院内,盗窃现金40元和2条硬中华等物,其中,2条硬中华被变卖,获得赃款1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7、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朱某某家院内,盗窃现金8000元和其他物品。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将赃物丢弃。

8、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破窗进入**县**镇**村**组吴某乙家室内,盗窃现金2400元和首饰等物品。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将赃物丢弃。

9、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余某某家,盗窃现金700元,被该彭挥霍。

10、2019年7月初,被告人彭某某翻门进入**县**镇**村**组陈某甲家院内,撬锁入室盗窃现金400元,被该彭挥霍。

11、2019年7月20日6时至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县**镇**村**组郭某某家室内,盗窃1枚金戒指等金银首饰,该枚金戒指被该彭变卖到**区**街**号**古玩店(已被追回,返还失主),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价值为1246元。其余赃物被该彭丢弃。

12、2019年7月20日9时至11时30分,被告人彭某某翻墙撬窗进入**县**镇**村**组熊某某家室内,盗窃现金1800元及其他首饰。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13、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县**镇**村**组司某某家室内,盗窃500元现金,赃款被该彭挥霍。

14、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吴某丙家室内,盗窃现金400元及其他物品。赃款该彭挥霍。

15、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区**镇**村**组陈某乙家室内,盗窃现金500元及其他物品。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16、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区**镇**村卫生室和医生张某丙烤火聊天时,乘其不备将该张上衣口袋里的500元现金盗走。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17、2019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区**镇**街张某丁家中将卧室床头柜里的50元钱偷走。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18、2019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撬窗翻入**区**镇**村**组李某乙家屋内盗窃现金8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19、2019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区**镇**村**组王某甲家盗窃现金5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0、2019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攀墙进入**区**镇**村**组张某戊家室内盗窃现金4000元及金银玉器等首饰,该彭将所盗金银首饰卖给**区**街**商店老板,获利1.1万元。该彭将赃款全部予以挥霍。

2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撬窗进入**区**镇**村**组冯某某家盗窃现金4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2、2019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区**镇**村**组陈某丙家在卧室内盗窃现金1000元和其他物品。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3、2019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翻墙撬窗进入**区**镇**村**组唐某某家卧室盗窃现金1.3万元及其他首饰。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4、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区**镇**村**组张某己家屋内盗窃现金3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5、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撬锁进入**区**镇**村**组周某某家,盗窃1辆红色“全喜”牌电动车和300元钱现金。300元钱现金被该彭挥霍;被公安机关追回(已返还失主),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1610元。

26、2019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撬窗进入**区**镇**村**组吴某丁家屋内盗窃现金13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7、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撬窗进入**区**镇**村**组张某庚家屋内盗窃现金4000元及其他物品。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8、201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撬窗进入**区**镇**村**组王某乙家屋内盗窃现金800元和一张邮政储蓄卡等物品。案发后该邮政储蓄卡被公安机关扣押。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29、201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撬窗进入**区**镇**村**组吴某戊屋内盗窃现金200元及其他首饰。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30、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用偷来的钥匙进入**区**办事处**村李某丙租住屋内盗窃现金70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3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翻进**区**镇**村**组付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200元。该彭将赃款予以挥霍。    

32、2019年8月底,被告人彭某某翻墙进入**县**镇**村**组刘某某家院内,撬窗入户盗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勘验、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撬门窗等手段入户秘密窃取的方法, 流窜作案共32起,盗窃价值961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世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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