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辽*****,无故纠缠孙某某(被害人),与孙某某发生撕扯,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孙某某头面部划伤。****年*月**日,被告人刘某与孙某某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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