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王*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辽******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市南出口处时,与周*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辽****、冀*****挂号)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王*肇事后逃逸。****年*月**日*时**分,王*在*****市**镇**大桥北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酒精定量检验,送检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周*车辆未受损情况说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周*、孙**证言;被告人王*供述;****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涉案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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