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省**市****厂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钟**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G1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轮胎大世界路口时,与田**所骑自行车相碰撞,造成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ml。肇事后,钟**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认罪。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钟**在保险理赔款之外另行赔偿田**人民币*****元,双方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交通事故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材料、***中心医院交通肇事专用病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前科劣迹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田**证言;被告人钟**供述;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涉案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拘役*个月**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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