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石**(THACH *** ****),女,19**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护照号码B*******,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县**镇**路**号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黎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THACH *** ****)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石**(THACH *** ****)从中国回越南老家,其妹妹石****(THACH *** ** ****)想到中国找男子结婚生活。2017年6月1日,石**带石***从越南家中来到越南**市边境关口。由石**联系“蛇头”,并付给“蛇头”报酬后,由“蛇头”带石***从越南**市走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广西**市。石**持护照正常过关,并在中国**市***关口接到石***,后石**带石****坐车来到江西省**县。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石**(THACH *** ****)回到越南老家,2017年8月18日,石**以上述同样方法帮助其表妹林***(LAM THI *** *****)从越南**市偷渡到中国广西**市,后石**带林***坐车来到江西省**县。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石**(THACH *** ****)在越南的邻居吴***(*** *** ****)联系石**表示想在中国找个男子结婚生活,石**便教吴****如何坐车到越南的边境关口。2018年11月21日左右,吴****来到越南**市边境关口,石**联系“**”,由“**”带吴***从越南走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广西**市,石**在**市***关口接到吴***,并付给“蛇头”报酬,后石***带石***坐车来到江西省**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 **********)、吴***(*** *** *** ***)、石***(THACH *** *****)、罗**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石**(THACH *** ****)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THACH ***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THACH ***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明知他人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的情况下,三次帮助他人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THACH ***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THACH *** ****)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石***(THACH ***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忠诚
检察官助理:章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THACH *** ****)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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