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户。因犯盗窃罪,19**年*月**日、2000年8月16日、2003年5月1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2006年4月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黎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月,被告人黄**先后多次在黎川县日峰镇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在黎川县日峰镇县**园旁将吴**停放在该地的电动车后备箱内棕色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25元,银行卡等物品若干。后被黎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
2.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在黎川县**镇**路108号的玩具店后面空地撬开一辆三轮电动摩托车窃得三个电瓶,卖出得240元;
3.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在黎川县**镇**路**号的机电维修店内盗窃旧铜丝一捆,卖出得314元;
4.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在黎川县**镇**路**号的骆驼蓄电池店店面内窃得骆驼牌汽车电瓶一个,卖出得210元;
5.2020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在黎川县**镇**路385号***店面内盗出三桶食用油,在骑车准备离开时被店主邱**发现追回。黄**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吴**的证言;
3.被害人蔡**、吴**、熊**、邱**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盗窃现场天网视频及情况说明;
7.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杭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黎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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