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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自然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由于疫情防控期间外省人员需进行医学隔离,2020年5月9日被黄陵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5月22被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执行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8日被黄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在网络上寻找并添加预通过网络刷单赚取佣金的人,在添加该类人后,张某某以花呗刷单返利为由向被害人提供自己事先联系好的商家二维码,并向被害人谎称该二维码是“死码”、无效码、扫码不会支付成功等,在被害人扫码支付成功并询问原因时,张某某又以被害人操作问题、系统故障、网络问题等为借口欺骗被害人,同时张某某向提供二维码的商家隐瞒自己利用二维码诈骗他人的真相,谎称自己只是通过二维码进行花呗套现,以此方式通过商家获取被害人钱财。张某某使用上述非法手段先后骗取陕西、山东、四川、宁夏、辽宁的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5200元,在其中两名被害人报案及警方介入后,张某某向这两名被害人退还被骗钱款共计27000元。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身份证1张;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支付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表、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信息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证明材料、随案移送清单、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羁押证明、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焕、刘某莲、潘某英、张某、王某陈述;

3.证人施某豪、庞某林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周

检察官助理:杜海涛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随案移交黄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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