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生,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10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村,住黄陵县店头镇**市场。2018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黄陵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王某生结伙王某玲(已另案处理)在黄陵县店头镇新市场王某生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扎金花的形式赌博,赌注为“十元打底、四十元封顶”,王某生与王某玲每把抽头渔利十元或二十元。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王某生与王某玲先后将赌场地点移动至黄陵县店头镇鲁寺村无量山庄农家乐、厚子坪村孙某峰家、七丰七队全某家、回龙沟村王某生老家、王家坪村段某刚家。被告人王某生与王某玲结伙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12000元左右,平均非法获利6000元左右。此外,被告人王某生又独自在店头镇新市场家中及集贤停车场组织赌博两场,从中抽头渔利1000多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李某(全某)、王某、段某刚、付某荣、孙某峰、张某荣、王某民、谢某玲、唐某东、党某辉、苏某玉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黄陵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另案共犯王某玲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王某生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以营利为目的,依托家庭住所及其余场所开设移动赌场,以扎金花形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娟
检察官助理:王星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生现住黄陵县店头镇新市场,联系电话:
13772287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交人民币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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