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刁某怀,绰号“刁某五”,男性,1965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3栋1单元3层10***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纠正漏捕,2019年10月10日前往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山分局投案,同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平,绰号“李某蛋”,男性,198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3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某县,住某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89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辉,绰号“冉某园”,男性,1980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24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某县,住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行政村某某某组2*号,2019年9月2日前往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山分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伟,男性,198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33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某县,住某县某某镇某某街14*号,2015年2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怀、李某平、冉某辉、李某伟、石某珠(本院对其已作不起诉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刁某怀指使李某平、李某伟在某县某某某山上盗挖柏树根出售牟利。后经踩点、准备作案工具,于同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伟负责在山下放风看人,被告人李某平、冉某辉在某镇某村某组后山上盗挖一棵柏树根后被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发现,二人便将被盗挖的柏树根弃扔至山上后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9月9日,经对案发现场勘验查明,被盗柏树根位于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某国有生态实验林场70林班8小班,该树木为国有林木。同年9月14日,经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柏树根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在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怀、李某平、冉某辉、李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万里
检察官助理:杨瑞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刁某怀、李某平、冉某辉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伟现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保电话:153****2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取保候审材料壹份;
5、随案被告人李某伟交来赃款肆仟伍佰元;被告人李某平蓝色陕A***51号摩托车壹辆;被告人李某平陕A5***U号奥迪车壹辆;被告人冉某辉陕JL***1五菱牌*座车壹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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