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孔XX,女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X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某某,住鹿某某XX镇XX行政村XX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XX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孔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XX,听取了被告人孔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XX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9时许,鹿某某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在鹿某某XX镇XX行政村梁XX(已判刑)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用于放铳的黑火药疑似物10.55市斤。梁XX的妻子即被告人孔XX明知其丈夫储存黑火药的情况下仍帮忙放置至其家中二楼储物柜内。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孔XX家中提取的黑火药疑似物检出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钾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梁XX证言;
3.被告人孔XX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卫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XX现取保候审于鹿某某XX镇XX行政村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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