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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和亲戚在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派出所对面的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一杯白酒。当晚18时左右,丁某某回到位于中童镇爱国村的家中。在爱国村待了2个小时左右,丁某某独自驾驶赣******号小车从爱国村经余信贵大道回到滨江一号小区。在驶入东门地下车场后,碰撞到翁某甲停在“E005”和“E004”号车位之间的吉******号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丁某某带至鹰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88mg/100ml。

后丁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3月23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江公安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2、证人翁某甲、翁某乙、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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